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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0-2-1   来源:省文物局综合执法处
各市文化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试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的通知》,全面加强 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公告制度。
    现将《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的上报内容、方式和时限,认真做好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试行过程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文物局反馈。
    专此通知。
 
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
公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责任制,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试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按本制度要求逐级上报至省文物局。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专人负责,加强审核,确保信息准确。要建立信息联系协调制度,形成上下贯通、责任到人的信息渠道。
    (一)报送范围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为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与文物安全事故等情况;
    2、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以外的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二、三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情况;
    3、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和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4、省文物局督办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5、省文物局下发的有关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等。
    (二)报送内容
    1、文物被盗抢案件、古墓葬被盗掘案件和走私文物案件报告内容:发案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涉案可移动文物数量、级别;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等。
    2、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发案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发案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烧毁面积和损毁可移动文物数量、级别;火灾原因及处理结果等。
    3、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内容: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
    4、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情况统计:执法巡查次数(包括现场检查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发现违法案件数量,立案数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数量,行政处罚数量。
    5、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统计:文物安全检查次数(包括现场检查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次数,责令整改次数,发现安全事故数量。
    6、其他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内容,按省文物局通知、督办函、处理意见函等要求办理。
    (三)报送要求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列为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以及一、二、三级风险单位以外的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二、三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省文物局,在事发2日内正式上报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2、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与安全事故情况季度统计,由各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填写《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按时向省文物局上报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报送时间分别为:第一季度情况于当年4月7日前报送;第二季度情况于当年7月7日前报送;第三季度情况于当年10月7日前报送;第四季度情况于下一年度的1月7日前报送。
省文物局重点对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为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公告。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对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以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公告。
对各地未上报案件,省文物局将予以通报。
    3、其他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按省文物局通知、督办函、处理意见函等文件要求的具体时限,以书面形式报省文物局。
    二、公示公告
    (一)形式与内容
    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分“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报告”三种形式。
    1、专项通报:用于通报省文物局直接督办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与文物安全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省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情况,由省文物局不定期发布。
    2、季度通报:用于通报各市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日常情况,由省文物局根据各市上报信息,以及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和群众举报等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信息组织撰写,逐季发布。
    3、年度报告:用于对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与综合分析,由省文物局根据各市年度工作情况组织撰写,逐年发布。
    (二)发布范围
    1、“专项通报”印发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抄送相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2、“季度通报”印发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抄送相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3、“年度报告”印发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三)公开方式
    上述“专项通报”、“季度通报”与“年度报告”,凡可公开的,将在山东文博网及时发布,并提供山东各新闻单位;遇重大事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通报。
    三、监督奖惩
    省文物局通过掌握各市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实现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指导。   
    对严格执行文物法律法规、安全监管责任到位的,省文物局将予以表彰鼓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省文物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根据情节,向当地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对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按要求上报的;
    2、在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3、省文物局通报下发后,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博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结果的;
    4、对省文物局下发的有关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的工作通知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四、其他要求
    《山东省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鲁文物〔2008〕19号)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山东省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    市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工作情况    年第   季度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山东省文物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文物局     技术支持:齐鲁八达   鲁ICP备0811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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